为助力我市省级文明城市创建工作,提升城市形象,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》,现就规范市区巡游出租汽车运营秩序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规范停车待客行为
(一)在市区大型商场超市、医院、大中院校等客流集散地,出租车应进入专用停车位或社会停车位待客;如遇乘客招手上车,应遵守交通法规,保证安全,即停即走。
(二)火车站、高铁北站设定规范区:红旗大街以西、和平路以北、自强街以东;中华大街以西、北外环以北、育才大街以东。
(三)待客出租车应进入指定的待客区、专用停车位按序接乘,不得离开车辆招揽乘客;通过此规范区遇有乘客招手上车的,应遵守交通法规,即停即走;高铁北站站前路全段禁止出租车上客,送客出租车即停即走。
(四)预约巡游出租车要进入社会停车场或指定位置待客,且计价设备、顶灯要处于关闭或暂停状态。
非桃城区出租车进入以上规范区送客,要即停即走。
违反者将按《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》(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条号)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。
二、规范营运出租车辆经营行为
(一)必须保证车况良好,保持车容车貌、车内外卫生干净整洁。
(二)确保计价设备、顶灯及LED显示屏完好有效,不合规的立即整改。
(三)必须在指定位置放置统一监制的服务监督卡、核心价值观标语、文明公约等标志标识,且字迹清晰。
(四)驾驶员应保持仪表整洁、服务热情,不抽烟、不接听手机、不吃零食,不乱扔垃圾,按要求系安全带并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。
(五)必须按规定做到文明服务、不拒载、不强行拼客、不议价、不绕路、不乱停车载客、正确使用计价器并主动出具发票等。
违反者将按《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》、《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》相关条款处理。
三、文明乘车,增强维权意识
(一)乘客在乘坐出租车时相当遵守《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》:
1、不得携带易燃、易爆、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;
2、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;
3、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;
4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,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;
5、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车的,应当有陪同(监护)人员;
6、遵守电召服务规定,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。
(二)广大乘客要提高维权意识,自觉抵制并拒乘“黑车”。同时对出租车涉嫌违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,如遇侵权行为,请牢记车号,并及时收集有效证据(如录音、录像、付款凭证等),投诉举报电话:12328,我局将严肃查处并及时给予回复。
本通告自2020年8月10日起正式实施。
衡水市交通运输局
2020年8月5日